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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因與債務人鄭金柱間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 : 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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