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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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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李建業 債 務 人 陳建仁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,182元,及其中新臺幣39,0 03元自民國106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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