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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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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孟改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參拾玖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、查債務人陳孟改於1.民國107年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50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 為一期,共分8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.52 計算,逾期繳款時,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 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。2.民 國109年4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70,000元整, 約定借款期限5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60期攤 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.91計算,逾期繳款時, 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 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 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 部本息及違約金。 (二)、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1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 款餘額125,775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 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;2.債務人尚 欠債權人貸款餘額90,364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 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;。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 (三)、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 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,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 之必要,再請函文通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 (四)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 鈞院通知,當即送 呈原本核對)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 鈞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,實為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 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687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5775元 陳孟改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二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0364元 陳孟改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一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5775元 陳孟改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五二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零四,按月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計付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90364元 陳孟改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九一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八二,按月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計付期數以九期為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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