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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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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蕭晏邦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柒拾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計付違約金,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,逾期第二 期當期收取壹仟元,逾期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 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蕭晏邦向債權人借款119,100元整,約定借款期 限30個月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按月攤還本金3,970元 ;若有逾期時,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,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,000 元,逾期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 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。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 攤還本金,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 部本金及違約金。 (二)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 新臺幣83,370元整,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。 (三)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,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 要,再請函文通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 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 本核對)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另因 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 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 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為德便 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 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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