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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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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朵拉即黃雅琴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肆仟陸佰玖拾捌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黃雅琴於民國112年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,020, 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4月26日起至民國119年4月2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6採機動利 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6日止累計988,513 元正未給付,其中970,773元為本金;17,740元為利息 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 息。 (二)債務人黃雅琴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713,0 09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1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.7採機動利 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6日止累計439,076 元正未給付,其中434,422元為本金;4,054元為利息;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 息。 (三)債務人黃雅琴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 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1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.7採機動利 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6日止累計31,152元 正未給付,其中30,467元為本金;285元為利息;4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 (四)債務人黃雅琴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60,0 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1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42採機動利 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6日止累計175,957 元正未給付,其中172,524元為本金;2,733元為利息;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 息。 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 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748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0773元 黃雅琴 自民國113年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34422元 黃雅琴 自民國113年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.7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0467元 黃雅琴 自民國113年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.7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72524元 黃雅琴 自民國113年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42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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