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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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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施志承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2,367元,及自民國112年10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.37計算之利息,暨 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,按上開利率1成,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2成計 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,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施志承於民國112年5月15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 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 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 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 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 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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