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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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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2號 債 權 人 江沅璋 上列債權人江沅璋因與債務人蘇煥森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江 沅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 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民法第207條規定,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為原則, 故本件可利息之本金應為新臺幣8萬元,請提出請求新臺幣1 0萬元計算利息之法律上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,倘無依據, 請更正請求金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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