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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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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田尾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春枝 債 務 人 盧思妍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1,67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一:利息及違約金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3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、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年利率、違約金起訖日 號 (新臺幣) 001 391,671元 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。 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收違約金,超過6個月部分,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收違約金。 附表二:利率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3號 編號 基準利率(%) 請求利率(%) 備註 001 3.184 3.502 112年6月30日起,逾期6個月以內者。 002 3.184 3.821 逾期6個月以上者,其超過6個月部分。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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