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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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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黃博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,37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:113年度司促字第1833號 編 號 本金金額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起至清償日止) 年利率 (%) 違約金 期間及年利率 001 23,370元 112年12月1日 2.345 1.逾期在3個月內,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,按週年利率0.2345%計算。 自113年1月2日起至113年2月1日,以新臺幣3,319元按週年利率0.2345%計算。 自113年2月2日起至113年3月1日,以新臺幣6,645元按週年利率0.2345%計算。 自113年3月2日起至113年4月1日,以新臺幣9,977元按週年利率0.2345%計算。 2.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23,370元,自113年4月2日起至113年7月1日,按週年利率0.2345%計算。 3.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23,370元,自113年7月2日起至113年10月1日,按週年利率0.469%計算。 4.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。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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