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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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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刑志凱 債 務 人 王建皓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零貳拾陸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 十二日起自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王建皓於民國(以下同)110年6月15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,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2日起 至113年6月22日止,並簽訂放款借據為據,利息按年 利率1.845%機動計算(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 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.845%+加碼1%=1.845%,詳放款 借據第三條)。並約定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 月之部分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,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(詳放款借據第 五條)。 (二)詎債務人自112年8月起即未依約繳款,雖經催告仍未 清償,依雙方約定(詳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),已 喪失期限利益,迄今尚積欠本金37,026元,及利息、 違約金等。 (三)為此檢附相關資料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及第 510條規定,懇請貴院迅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 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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