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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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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顏汝羽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柒佰捌拾玖元,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( 月)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顏汝羽於民國(下同)111年8月30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350,000元整,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8 年8月30日清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 .98固定計息,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,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,按期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。 (二)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(最後一次繳 款日)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,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02,7 89元未還,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 定,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聲請人據此要求債 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詎料未獲付款,迭經 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 責任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 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 償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 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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