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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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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信義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零玖佰伍拾伍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王信義於民國112年6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800,000 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6月7日起至民國119年6月7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6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9日止累計816,896元正未 給付,其中776,696元為本金;38,945元為利息;1,255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 (二)債務人王信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 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25日止累計54,059元正未給付,其 中50,804元為消費款;2,055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 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853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6696元 王信義 自民國113年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0804元 王信義 自民國113年1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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