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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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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洪昇沂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,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參佰玖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,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;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計付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、緣債務人洪昇沂於民國100年12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(JCB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 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 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 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 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 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 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 (二)、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2年11月6日止共消 費簽帳180,396元整均未按期給付(證二),雖屢 經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 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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