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0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1號 債 權 人 林士貴 債 務 人 黃騰輝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6,000元,及自本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四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-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 分之聲請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債權人主張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 6,因債權人所提出支票之發票人為緯諾實業有限公司,與 債務人黃騰輝為不同法格人,故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 定命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其請求之依據,惟債權人於1 13年2月1日具狀仍未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,故本件債權人請 求超過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,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 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