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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公示催告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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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唐銘胃即唐銘俊 代 理 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開示證券要旨及 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,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證 券被盜、遺失或滅失,及有聲請權之原因、事實,民事訴訟 第559 條定有明文。又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經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仍不為補 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未據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 之證明文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 收受裁定起5日內提出警局報案三聯單等證明文件,該裁定 已於同年月28日發生合法送達聲請人之效力,然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附卷可稽。揆諸前述說明,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,應駁回其 聲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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