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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公示催告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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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凃沄閑 上列聲請人凃沄閑因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凃沄閑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 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,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,請釋明取 得票據權利之原因。 二、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(票號:AX0000000)之收據相關文 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(如本行支票、申請書代收入 傳票、取款憑條等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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