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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公示催告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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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唐瑞貞 上列聲請人唐瑞貞因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唐瑞貞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 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 二、提出「公示催告聲請狀」(狀尾須有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)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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