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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清算完結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司字第1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黃明華 上列聲請人聲報英屬維京群島商訊領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 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,其性質既屬非訟 事件,法院固毋庸為「准駁聲報」之裁定,惟法院仍應依職 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,作形式審查,倘有所處分,亦應 以裁定為之(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 參照)。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,清 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、收取債權清償債務、分派盈餘或 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,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,其 清算程序始為合法,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,而其公司人 格其時始為消滅。從而,清算人依法附具結算表冊文件,法 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。倘法院已 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,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 ,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,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 務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英屬維京群島商訊領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,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備查 ,爰依法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,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聲 報清算完結,請鈞院准予備查等語。 三、經查,英屬維京群島商訊領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報請主管 機關核准解散登記,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,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司字第59號函准予備查,然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 局向本院陳報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案件 尚未核定,請暫緩核發清算完結備查函,有該局中區國稅彰 化營所字第1132252005函在卷可稽。據此,因尚未了結現務 ,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,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, 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,並應由清算人繼續為清算事務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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