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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清償債務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75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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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589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洪陳秀貞(歿)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。 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,此項規定,依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,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。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 行時,債務人已死亡者,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,亦 不生補正之問題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 參照),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。此與強制 執行開始後,債務人死亡者,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 續行強制執行者不同,自不容混淆。 二、查聲請人於民國(下同)113年1月31日執本院109年度司執戊 字第1830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債務人洪陳秀貞 為強制執行;惟查洪陳秀貞已於強制執行聲請前之112年3月 17日死亡等情,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、債務人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等件可稽。從而,揆諸前揭說明,債務人欠缺執 行當事人能力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,且其情形無從補正 ,爰裁定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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