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清償票款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944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44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    送達代收人 李銘璽      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汶桓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 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。 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  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,此項規定,依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。是強制執行開始後,債務 人死亡者,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規定,固得續行強制執 行,但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者,無當事人能力,法 院無從命為補正,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於民國(下同)113年2月15日持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20735號債權憑證,聲請對債務人謝汶桓為強 制執行,惟債務人已於112年2月13日死亡,有個人除戶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,本件債 權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,無從命債權人 為補正,依首揭說明,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為不合法,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