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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公示催告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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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盈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游達成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許對被繼承人游達成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 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籍設: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街00巷00號 ,民國112年3月3日死亡)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。 被繼承人游達成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2個月內,向陳盈雯律師報明債權及為願受 遺贈與否之聲明,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,僅得就賸 餘財產行使其權利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游達成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802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游達成之遺產管理人,聲請人依 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,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。 二、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限定一年以上之 期間,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,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民法第1179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 第180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,核無不合, 依前揭規定,准予對被繼承人游達成之債權人、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。另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 人為公示催告之部分,業經記載於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08 2號民事裁定主文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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