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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拍字第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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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宗德 關 係 人 大川壓鑄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洪昇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陳宗德於民國(下同)112年7月4日,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關係人大川壓鑄工業 社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,設定新臺幣(下同)480萬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,經登記在案。又聲請人持有關係人於111年5 月26日簽發,面額16,100,000元,到期日為112年12月10日 之本票,詎聲請人屆期提示,尚有4,955,000元未獲付款,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本票(以上均影本)、土地暨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。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 定登記在案,外觀上亦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。次查該 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,而觀之聲 請人提出前開文件,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 清償,是本件聲請應合於拍賣抵押物之要件。復經本院依非 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,於民國113年2月1日通知相對人、 關係人,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通知業 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渠等逾期迄未陳述意見。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依照首揭規定 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          附表:(土地)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4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花壇鄉 福德段 0000-0000 598.28 24分之1 002 彰化縣 花壇鄉 福德段 0000-0000 73.33 全部 附表:(建物)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4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-000 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街000巷00弄00號 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;鋼筋混凝土造;3層 一層:46.15; 二層:47.32; 三層:47.32; 總面積:140.79 屋頂突出物:8.50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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