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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拍字第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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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吳曾秀梅 卓岳榮 上列聲請人吳曾秀梅等人因與相對人何守梅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 件,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 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按於數人共有抵押權時,依民法第831條準用同法第819條第 2項規定,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。請提出本件「全 體抵押權人」共同具狀聲請拍賣之書面證明、他項權利證明 書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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