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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拍字第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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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○○等二人間拍賣抵押 物事件,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 項: 一、提出彰化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- 0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。 二、陳報本件相對人之姓名、住居所資料,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 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到院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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