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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拍字第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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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李彥樺 相 對 人 魏承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。 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: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,債 務清償日期為110年4月22日,經登記在案。詎相對人屆期未 為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借款契約書 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第一類登記謄 本等件影本為證。 三、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,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,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,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: (土地)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29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田中鎮 中山 0000-0000 121.44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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