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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拍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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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日新 相 對 人 蔡美惠即周明章之繼承人 周燕姿即周明章之繼承人 周立堉即周明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,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周明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債權債務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) 10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經登記完畢,並向聲請人借貸8 5萬元,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11月17日,債務已屆清償期未 為清償,因被繼承人周明章已死亡,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 辦理繼承登記為相對人蔡美惠、周燕姿、周立堉公同共有,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述主張,業據其提出借據、土地建築改良物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、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、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,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,是本件聲請 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,復經本院於113年1月9日通 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,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, 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,故本件聲請意旨,經核尚無不合 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:      (土地)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永靖鄉 永北 0000-0000 943.8 全部 (相對人公同共有) 002 彰化縣 永靖鄉 永北 0000-0000 50.75 223分之103 (相對人公同共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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