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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本票裁定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5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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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黃旭志 上列聲請人黃旭志因與相對人許博竣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黃 旭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 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人之聲請狀上並未記載聲請人黃旭志之住、居所地相關 資料,請具狀補正聲請人之住、居所地址。 二、本票須經提示,方得行使追索權,所謂提示,係指實際向發 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。故請具狀陳明本件本票(票號 :CH431301)之提示日為「何年月日」?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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