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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本票裁定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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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RINARAT ATIPHORN(中譯:阿蒂芃)間聲請本 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1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48,73 2元,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月10日,詎於民國113年1月20日 提示,未獲清償,爰提出本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。 二、按執票人經提示本票而不獲付款,乃本票追索權行使之前提 要件,本票內縱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,執票人仍應於 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,僅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者,應負 舉證之責而已,並非謂執票人可不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 示,此觀票據法第124條、第95條規定即明。而此處之提示 ,係指執票人現實出示票據,以請求本票發票人付款之行為 。本票執票人如未釋明已依前揭方式提示而得合法行使追索 權,自不得依同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本票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中,陳稱於民國113年1月20日提 示,惟相對人SRINARAT ATIPHORN(中譯:阿蒂芃)業已於113 年1月13日離台,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( 外勞)明細內容附卷可稽。故聲請人顯無從向相對人為現實 提示本票請求付款,依前開說明,聲請人未向相對人為現實 提示請求付款,自不得對相對人行使追索權,其請求法院准 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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