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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本票裁定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6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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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黃金菊 上列聲請人黃金菊因與相對人洪秋春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黃 金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 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本件本票原本4張(票號:CH277551、CH277552、CH277 554、CH277560)。 二、聲請人之聲請狀上並未記載相對人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 住居所及其它可得特定相對人之資料,請具狀補正之。 三、提出載有上述4紙本票「本票號碼」之正確附表一張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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