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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本票裁定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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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傅伴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AM CHI THIENG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如聲請狀所載 之本票1紙,經提示不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1紙,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,其票據無效,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120條1項第6 款規定,發票年、月、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。故本票上如未 記載年、月、日,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,其本票 當然無效,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足資參照。本件 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本票,票載2023年3月10日及2022年3月 10日兩個不同之發票日期,則發票日期究為何者,實屬無從 辨識,故本件欠缺本票應記載事項,為無效票據,聲請人之 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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