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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本票裁定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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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孫嘉岑 相 對 人 張國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 臺幣30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13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(票號:CH596858號) ,內載金額新臺幣30,000元,到期日為民國112年12月28日 ,詎屆期提示,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,爰 提出本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: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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