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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本票裁定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2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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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楊蕎瑋 上列聲請人楊蕎瑋因與相對人陳韋如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楊 蕎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 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系爭本票(票號:TH001833)未載到期日,依票據法第120條 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,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暨利息起算日 。是請確認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(依聲請人所提之聲請 狀所載其提示日為113年1月20日,然其附表內載為113年1月 19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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