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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本票裁定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2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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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唐肇澧 代 理 人 唐銘胃 陳曉燕 上列聲請人唐肇澧因與相對人魏汶玫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唐 肇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 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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