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公示送達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兼 人 陳奕均 債 務 人 林秉逸即林榮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。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所謂「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者」,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,仍不知其應 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。是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僅 因當事人「拒收」、「逾期招領」或「人在國外」等原因致 未受送達,而非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,即與公示送達之法定 要件不合(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58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 照)。又「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」之事實,應由聲請公示送 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,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(最高法 院82年台上字第27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)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按相對人林秉 逸即林榮軍目前戶籍址寄發如附件之通知信函,惟遭郵務機 關以「招領逾期」為由退回,為此聲請鈞院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,並提出存證信函、郵局退件信封等件影本為證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係以相對人住居於彰化縣○○市○○里00鄰○○路0 段00巷00號,並對上開地址郵寄存證信函,經郵局以「招領 逾期」為由退回,而聲請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。惟查,經本 院函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派警員至上開地址查訪,其實地 訪查結果,相對人林秉逸即林榮軍目前有居住於戶籍地等語 ,有該分局函及查訪表在卷可稽。是以,本件相對人既係住 居前開地址,即無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。依首揭說明 ,本件聲請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