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拋棄繼承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36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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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361號
聲 請 人 陳王珠鸞
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
管轄,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受理家
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
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,家事事件法
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繼承人王免於民國105年9月20日死亡,其繼承
開始時之住所地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2樓之2,此有
被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參。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
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明拋棄繼承,尚有未合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