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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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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劉張時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柒萬 元,及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貳拾參元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張時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20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劉張時之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,因被 繼承人遺產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,為此聲請酌定本件遺 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以利參與分配等語。 二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 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,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,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;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,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、第182條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: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2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選任為被繼承人劉張時之遺產管理人,又本件並未經親屬會 議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,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 全終結,惟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036號強制執行程序終 結後,相關費用請求權將無從實現,有即時於強制執行程序 中聲明參與分配之必要,是聲請人請求酌定報酬,應予准許 。 ㈡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,已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調查 遺產、債權人與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登記、製作遺產清冊、 聲請公示催告、申報遺產稅、參與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、收 受文件等事宜,於管理遺產期間,已支出代墊費用共計新臺 幣(下同)23,323元,惟其中關於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, 000元,因本院於111年度司家催字第71號民事裁定已載明程 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張時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,聲請 人可檢具相關裁定聲請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 先受償,毋庸於本件重複納入計算,應予剔除。審酌聲請人 處理前揭事務之繁簡、時間、經拍定遺產之價額及聲請人已 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,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70,0 00元為適當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又遺產管理 人報酬之酌定為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,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 ,故就不予准許部分,自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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