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3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 楊昌樹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彰化縣溪湖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,894元,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、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業經鈞院、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確定,爰提出相關證書,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110年度簡 字第114號、111年度國字第3號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 年度上國字第2號判決,第一審(除確定部分外)訴訟費用 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,均由被上訴人彰化縣溪湖 鎮公所負擔百分之41,餘由上訴人負擔;第二審訴訟費用關 於追加部分,由上訴人負擔,並已確定在案,經本院調卷審 查無誤。聲請人聲請預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臺中榮民總醫 院鑑定費新臺幣(下同)10,000元、彰化基督教醫院醫療查 詢費用1,000元、第二審裁判費39,961元,合計共為50,961 元,皆有該收據在卷可稽。是以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20,894元【計算式:50,961*41/100=20,894 .01,小數點以下,四捨五入),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加計之利息。爰裁定如主文。另 聲請人所提出第二審裁判費8,100元部分,因屬追加訴訟裁 判費,依上開判決主文,應由聲請人負擔,於此附帶說明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