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5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吳榮昌律師 相 對 人 龍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6,869元,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、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業經本院110年訴 字第932號判決確定,爰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相關單 據,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經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932號判決,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,全案業已確定在案,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。次查,聲請人 預納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8,719元,複丈費 、謄本費共8,150元,總計46,869元,有該收據影本在卷可 稽。是以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6,869 元,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加 計之利息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