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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延展清算完結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8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魏和堅 魏和昭 前列魏和堅、魏和昭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展清算完結事件,聲請延展清算完結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三年八 月十日止完結清算。 理 由 一、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;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向法院聲請展期。公 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益隆織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 因該公司之資產尚未清理處分完成,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 清算,爰聲請鈞院准予展期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,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60 號、109年度司聲字第301號、110年度司聲字第64號、110年 度司聲字第305號、111年度司聲字第58號、111年度司聲字 第274號、112年度司聲字第69號、112年度司聲字第362號等 卷宗審查無誤。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核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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