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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訴訟救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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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葉森林 相 對 人 葉士億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2號請求監 護宣告事件,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,經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(下簡稱彰化法扶分會)聲請法律扶助 ,並經彰化法扶分會核准在案,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 二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 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,應 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又按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: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108條規定之限制。」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彰化法扶分會准 予扶助證明書為憑,堪信聲請人所提之上述資料足以釋明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。又聲請人提起本案監護宣告事件(11 3年度監宣字第12號),非顯無勝訴之望,亦經本院調取上 開民事案卷審閱無訛。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 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洪年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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