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代位分割遺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原 告 阿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○源 被 告 洪○鈞 洪○辰 洪○吉(歿) 許崇賓律師即洪○義之遺產管理人 洪○屏 洪○惠 陳○鶴 王○行 王○程 王○玫 王○智 陳○ 翁○花 陳○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不經言詞辯論,本院 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原告主張略以:原告為被代位人陳○旺之債權人,被繼承人 陳○鍊於民國83年0月00日死亡,由陳○、陳○花、陳○鶴、王○ 差、陳○、陳○興、陳○旺、陳○在繼承被繼承人陳○鍊財產上 一切權利與義務;陳○於91年2月20日死亡,由陳○鶴、王○差 、陳○、陳○興、陳○旺、陳○在、陳○花繼承被繼承人陳○財產 上一切權利與義務;陳○花於100年2月28日死亡,由洪○鈞、 洪○辰、洪○吉、洪○義、洪○屏、洪○惠繼承被繼承人陳○花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;洪○義又於100年4月16日死亡,經 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84號選任許崇賓律師為其遺產管理 人;王○差於97年4月15日死亡,由王○行、王○程、王○玫、 王○智繼承被繼承人王○差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;陳○興 於109年9月20日死亡,由陳○鶴、陳○、陳○旺繼承被繼承人 陳○興財產上一切權利與義務;陳○在於95年8月15日死亡, 由翁○花 、陳○潔繼承被繼承人陳○在財產上一切權利與義務 ,是原告即債權人為保全上開債權,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 位債務人請求分割遺產。並聲明:一、被告等人公同共有如 附表一之遺產,應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依應繼分之比例負擔。   二、按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:㈠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。㈡依其所訴 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。前2項情形,原告之訴因逾期 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,不得再為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2、3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。如請求對公同共有之遺 產為處分,其訴訟標的,對於繼承人全體,必須合一確定, 倘未列繼承人全體為當事人,自屬當事人不適格(最高法院8 1年台上字第595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及被代位人陳○旺均為被繼承人陳○鍊之 繼承人,被繼承人陳○鍊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等 情,固據原告提出戶籍資料、繼承系統表及財產稅核定通知 書等件為證。然被告洪○吉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09年7月19日 死亡,原告未以洪○吉之繼承人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,其當 事人適格即有欠缺,而經本院於112年9月13日命原告補正後 ,原告雖於112年10月11日陳報陳○、陳○花、洪○吉、洪○義 、王○差、陳○興、陳○在之繼承系統表、繼承情形查詢結果 及繼承人戶籍謄本,惟原告猶列死亡之洪○吉為被告,且迄 未補正,其訴難謂合法。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土地(下 稱系爭土地),業經本院以111年司執字第46986號強制執行 程序拍賣完畢,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12年7月31日強制執行金 額計算書在卷可稽,則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,即欠缺權利 保護必要且無法補正。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、第78條, 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曾湘淯 附表一: 編號 遺產內容 財產數量 權利範圍 1 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620.00平方公尺 1/2 2 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號 全 3 現金 60,000 附表二: 編號 繼承人 潛在應繼分 1 洪○鈞 1/140 2 洪○辰 1/140 3 洪○吉(歿) 1/70 4 許崇賓律師即洪○義之遺產管理人 1/70 5 洪○屏 1/70 6 洪○惠 1/70 7 陳○鶴 2/21 8 王○行 1/56 9 王○程 1/56 10 王○玫 1/56 11 王○智 1/56 12 陳○ 2/21 13 陳○旺 2/21 14 翁○花 1/28 15 陳○潔 1/28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