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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閱覽卷宗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聲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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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謝月冠 (指定送達處所: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0樓0)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、抄錄或影印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47號監護宣 告事件全卷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,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 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48條於家事非訟事 件所準用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受理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47號監護宣 告事件,該案相對人林各病情有好轉,聲請人欲撤銷原監護 宣告,惟與該案聲請人林琩璟尚未達成共識,為瞭解申請案 情之資料及醫療單位具體診斷報告,並抄錄、影印全部卷宗 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及抄錄卷 宗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 利害關係。是依首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閱卷,應予准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吳曉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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