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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閱覽卷宗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聲字第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莊谷中(即被繼承人陳萬盛之遺囑執行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、抄錄或影印本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3號指定遺 囑執行人事件卷宗全卷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,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。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,上開規定於 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聲抗字第3號裁定 指定其為被繼承人陳萬盛之遺囑執行人,據裁定理由所載, 該案件審理過程中,曾有繼承人提出爭執意見,聲請人既經 選任為遺囑執行人,本於善良管理人職責,容有透過閱卷程 序,適度了解案情,以助於依法執行遺囑執行人職務之必要 。請求准許閱覽本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3號指定遺囑執行人 事件卷宗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家 聲抗字第3號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卷宗,核閱屬實,堪認聲 請人已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。是依首揭規定, 聲請人聲請閱卷,應予准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沙小雯 法 官 陳明照 本件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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