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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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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○○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 件,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,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宗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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