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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通常保護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護字第1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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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3年度家護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英煌 代 理 人 張嘉龍 被 害 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丁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緊急保護令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24日准予核發(113年度緊家護字第3號),依法視為已 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 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:被害人甲○○;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 乙○○、丙○○。 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甲○○;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乙○○、丙○○為 下列聯絡行為:騷擾。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為被害人之弟,常向同住之親人索取 金錢而屢有衝突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,在彰化縣○ ○鎮○○里○○巷0○0號住處,相對人因向被害人借錢不成,又徒 手捶牆、摔物品。又於同年月24日上午9時許,相對人經神 恍惚並持刀,遭通報警方到場處理。相對人對被害人實施不 法侵害行為,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,可認被害人有繼續遭受 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,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 規定,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、2款內容之通常保護 令等情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被害人遭受相對人實施上開之不法侵害行 為,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,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,並 有警詢筆錄、彰化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 單、處理刑案照片在卷可稽,相對人並未到庭爭執,是堪認 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。本院審酌上述情節,認為核發如主文 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註: 一、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 效。 二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: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、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 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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