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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通常保護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護字第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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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3年度家護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丙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12月21日准予核發(112年度暫家護字第508號),視為有通 常保護令之聲請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、精神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 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:被害人丙○○。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丙○○為下列聯絡行為:騷擾。 相對人應最少遠離下列場所至少一百公尺:被害人丙○○居所(地 址: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0號)。 本保護令有效期間貳年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甲○○、乙○○(以下合稱相對人甲○○2 人)為聲請人即被害人丙○○姊妹,而兩造父親○○○於民國112 年11月21日上午1時25分過世,相對人甲○○2人竟於同日上午 7時30分許,在父親停靈之龍巖會館(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 )102號房,因香火及遺產問題,對聲請人及另一姊妹○○○( 另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護字第22號對相對人甲○○2人核發通常 保護令)辱罵、拉扯,相對人乙○○更持遙控器毆打聲請人左 、右手7次,並與相對人甲○○圍住房門阻擋聲請人離去,以 致聲請人受傷(未就醫)。以此等方式,對聲請人實施身體 、精神上之暴力行為,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 侵害行為之危險,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,聲請核發 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、2、4款內容之保護令等情。 二、相對人甲○○2人答辯略以: ㈠相對人甲○○:本件係因聲請人不讓○○○回家,堅持在外舉辦喪 儀,故在龍巖會館發生爭吵,當時有出言「你給我跪下」, 要求聲請人在父親靈前下跪。至於「一個傀儡一個畜生」乙 語應是相對人乙○○所言。本件聲請人等屢屢找相對人等麻煩 ,數度提告,請法院要求聲請人遠離相對人等。 ㈡相對人乙○○:並無聲請人所指情事,而係聲請人欲加攻擊, 因而持遙控器阻擋,本件係聲請人與○○○先行挑釁。 三、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,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,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,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,是通常保護令之核發 應經審理程序,其本質上屬民事事件,仍應提出證據證明, 惟因考量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意旨、為貫徹該法「讓被害 人安居家庭中」之立法精神、及阻止施暴者繼續對受虐者為 不法侵害行為,乃依非訟事件之法理,以較寬鬆之「自由證 明」法則,取代「嚴格證明」法則,即聲請人仍須提出「優 勢證據」證明家庭暴力發生及相對人有繼續為家庭暴力之危 險。再上開所謂「優勢證據」係指證據能證明發生之可能大 於不發生之可能,並未明確要求證據證明力達到「明確可信 」標準、或刑事案件之「無合理懷疑」之標準。綜上,聲請 人聲請核發普通保護令,僅須提出「優勢證據」,使法院信 得生較強固心證信其主張之家庭暴力事實為真,合先敘明。 四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遭相對人甲○○2人於上開時間、地點實 施身體、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,有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, 業經其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所陳明,並聲請調取龍巖會館監 視器檔案為證。經查: ㈠經本院調取龍巖會館監視器檔案,可知該監視器鏡頭雖未能 攝得兩造互動全貌,亦無聲音,但可見雙方於房內互動時, 情緒激動,一度引來會館員工關切,此有監視器光碟及本院 勘驗筆錄與附件在卷可憑。 ㈡又經當庭勘驗相對人乙○○所提出之當日錄影檔案,可聽聞其 中某發話者確有「你給我跪下、跪下」等語,亦有「一個傀 儡,一個畜生」等語,而依相對人甲○○於勘驗時所指認,「 你給我跪下」乃其所言,「一個傀儡一個畜生」則是相對人 乙○○言論,亦經本院勘驗明確,並有勘驗筆錄及附件在卷可 參。 ㈢再佐以相對人乙○○於○○○對其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之本院112 年度暫家護字第509號事件中陳稱:「我沒有拉她手,聲請 人(按指○○○)有罵我,我罵畜生但沒有指責是誰。」等語 ,有該案訊問筆錄在卷。 ㈣綜上,堪認聲請人主張其遭相對人甲○○2人施以家庭暴力等語 ,並非無據。本院審酌兩造之關係、聲請人之身心狀況及遭 受家庭暴力傷害之程度,暨相對人甲○○2人實施家庭暴力行 為之情節,認為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。聲請 人雖同時聲請禁止相對人甲○○2人對其為接觸、跟蹤、通話 及通信等行為,但本院認前開保護令內容已足以保護聲請人 ,認此部分聲請無核發之必要。 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,須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。 本院前所核發之112年度暫家護字第508號暫時保護令自本保護令 核發時起失其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周儀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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