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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撤銷通常保護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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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○○○ 相 對 人 ○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通常保護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核發之112年度家護字第1609號民事通 常保護令,應予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○○○前因遭相對人○○○實施家庭暴 力行為,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核發本院112年度家 護字第160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,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 2年。因係聲請人自己跌倒,相對人扶聲請人起來而被誤會 成是推倒聲請人,聲請人為此聲請撤銷上開保護令等語。 二、按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,自核發時起生效。通 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,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 、變更或延長之;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,每次為2年以下 ,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、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院前於112年12月29日核發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6 0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等情,有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609號 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在卷可稽。本院經訊問聲請人後,堪認 已無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。從而,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 撤銷原通常保護令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對本裁定不服者,須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吳曉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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