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撤銷通常保護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護聲字第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護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通常保護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核發之112年度家護字第1107號民事通 常保護令,應予撤銷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甲○○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10 7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,現因聲請人乙○○原諒相對人 ,且近日中風行動不便,有賴相對人照顧,爰請求撤銷上開 處遇計畫等語。 二、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,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 、變更或延長之。延長保護令之聲請,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 以下,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,前因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 為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,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107 號核發通常保護令(按即112年8月4日核發之112年度暫家護 字第340號暫時保護令),命其不得對聲請人及其配偶○○為 身體、精神上不法侵害,且不得對渠等為騷擾之聯絡行為, 並應於保護令確定後2個月內,遷出聲請人位於彰化縣○○鄉○ ○村○○路00號居所,將全部鑰匙交還,並於遷出後應最少遠 離上開住處至少100公尺,另應於114年8月30日前完成認知 教育輔導(內容:辨識暴力本質、影響與危險評估/情緒與 壓力管理/同理心訓練與非暴力溝通)12次,每2週1次,該 保護令有效期間2年等節,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通常保護 令卷宗核閱無誤。觀之前開卷宗所附相對人鑑定報告書,可 知相對人乃屬低家庭暴力危險群;又依相對人當庭所提出之 診斷書,亦可知聲請人於113年1月24日因自發性顱內出血而 入住加護病房,幸於同年0月00日出院;再依關係人○○到庭 所述,聲請人現因中風需人照顧。本院審酌上情,認關係人 ○○已有相當年歲(43年次),難以獨力照顧聲請人,顯有相 對人協助照護之必要,且經查詢相對人家暴通報紀錄,可知 其自112年7月28日以後,即無任何家庭暴力通報紀錄,有家 暴及性侵害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堪認原保護令 (暫時保護令)已對相對人生警惕之效,是聲請人請求撤銷 上開保護令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,須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周儀婷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