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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訴訟救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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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許芳菁 上列聲請人因與莊水萬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,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,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,依 同法第109條第2項、第284條之規定,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,且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26日裁定命其於14日補正而其未補正;況查得原告有 多筆土地及投資,財產總額為新台幤245萬2357元,有財產 所得明細表在卷可稽。本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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