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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訴訟救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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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洪莉蓁 代 理 人 林輝明律師 相 對 人 洪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洪南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 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 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(113 年度訴字第221號),因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經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等語,已據其 提出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、中低收入戶證 明書影本為證,且聲請人之起訴亦非顯然無勝訴之望。從而 ,聲請人之聲請,於合上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曾靖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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